筆者習慣以「和解書」三個字名之,淺顯易懂又符合一般人的認知;但建議讀者不要以「切結書」的名稱記載之,因為「切結」的意思通常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,例如承諾對方什麼樣的條件,否則願負法律責任之類的記載,且通常只有單方的簽名,較不符合和解書必須是雙方共同具名的契約關係,日後容易衍生無謂的糾紛。
也因為息爭是一種契約關係,所以和解內容可以附條件(例如:自本息爭書作成之日起6個月內,甲方若有因本件車禍而再支出其他醫療開消時,所有醫療費用均由乙方肩負);也能夠附刻日(例如:乙方願自本息爭書作成之日起10日內賠償甲方新台幣1萬元整)。
和解書的格式沒有一定,不論直式直書或直式橫書;還是隨便寫在沒有任何格式的白紙上,只要具備以下幾個最基本的要件,就算是已經具有和解書的雛型。
見 證 人: (出身日期、成分證號、戶籍地或通信地、聯系德律風)
【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?】
車禍事實及經過:
雖然口頭約定的和解也會有效成立,但畢竟還是有些風險,尤其是車禍造成車毀人傷的情形,筆者並不建議在這種情況僅以口頭和解的方式解決翻譯
要件三:和解內容應載明車禍發生的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
因此筆者接下來就要介紹到本文的重點,也就是雙方就車禍糾紛達成共識的時候,和解書要怎麼寫,才能真正具體保障到雙方的權益。
和解內容可區分「原因事實」及「和解條件」兩部分,車禍就是原因,事實就是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的具體描述,華頓翻譯公司們也可稱之為「案由」,茲舉下面的例子來說明:
![]() | 車禍息爭書要怎麼寫?上集:【認識和解】 |
乙 方: (誕生日期、成分證號、戶籍地或通訊地、聯系電話)
未來如果有一方沒依照息爭書的內容來實行時,另外一方是可以跳過訴訟法式,直接憑息爭書及公證書來要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逕予強迫履行的。
要件五:息爭書應由兩邊簽名並載明息爭年、月、日
例如張三騎車載著李四,路上被王五開車撞傷,王五要賠償張三和李四,大家把賠償的金額也談好了。如果要製作和解書時,這時和解書上的甲方如果是王五,那麼乙方可以是張三和李
乙 方: (簽名蓋印)
此外,由於滿18歲的年輕人在考取駕照後,就可以騎車或開車上路;但是民法第12條、第13條有規定,滿20歲的人或雖未滿20歲,但已經結婚的人,才是成年人,在法律上才有完全的行為能力(也就是可以享受權利,負擔義務的能力)。
見證人: (簽名蓋章)
任何有用的法令文書都應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,簽名或蓋印其上,以示負責;並將日期記明清晰,據以判定作成息爭的時候點或計較將來的付款刻日,並有益日後的查證。
如果嫌打官司太麻煩的話,那麼息爭的內容只如果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(例如本票、支票)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部門,也可在作成息爭書的同時,到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,或是洽請民間公證人管理公證翻譯
就此所生之車禍侵害賠償事務,茲鑑於事出不測,兩邊願相互讓步,成立息爭,其和解內容以下:
本息爭書一式三份,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,並交由見證人一份留存翻譯
和解的前提也可說是和解的「成果」,就是記錄雙方告竣解決車禍膠葛共鳴的具體內容,可以是補償必然的金額;可以是道歉;也能夠是互不求償,各自尊擔所受損害翻譯
無論如何有幾方當事人,和解書上至少要有甲、乙兩方,這是毋庸置疑的。
通常和解書上是以甲方、乙方二者相稱,如果是三方以上的車禍事故,和解書上再多加丙方、丁方其實也沒有什麼不可以,視情況而定。
和 解 書
【全文完】
甲 方: (出身日期、成分證號、戶籍地或通信地、聯絡德律風)
法蘭客新書預告
和解的內容可以附條件,也能夠附刻日,已如前述。假設前提成績或刻日屆至,對方沒有遵照商定的息爭內容實行時,我方是可以憑雙方作成的息爭書向法院告狀要求對方實行的翻譯
一般人大都寫為「和解書」,當然您也可以強調是有關車禍事故而寫成「車禍和解書」、或是以其他類似的名稱,例如:「協議書」、「合約書、「契約書」作為起頭。
甲 方: (簽名蓋印)
【車禍息爭書典範】
萬一這些未滿20歲的年輕人發生車禍而要成立和解時,原則上和解書是要請法定代理人(一般都是父母)出來簽的。
特定原因事實後,任何看到這份和解書的人,馬上就能很清楚地了解到這是一件有關車禍的和解書,而且知道是什麼時間、和什麼人、在什麼地方發生車禍所作成的和解書翻譯
一、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15翻譯社000元整(含甲方所有車號:ABC-000號之重型機車修理費5,000元;但不含強制責任險),並於98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,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,不另製據翻譯
二、強制責任險由甲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乙方所投保之00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。
3、乙方所有車號:YC-0000號之自小客車所受破壞,由乙方自行負擔一切補綴費用,甲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。
四、甲乙兩邊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,甲方其實不再追究乙方之刑事責任。
要件一:表明書面係和解內容的文字名稱
補充說明:
息爭書類型中增添的「見證人」欄位,首要是在強化當事人兩邊和解內容的真實性,見證人可以是親朋,也能夠是里、鄰長;如果找不到人見證,也沒關係,息爭書在兩邊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或蓋印(每份都要簽名或蓋印)並填上日期後,一樣會發生司法上應有的和解效率。
要件二:車禍當事人
預定2012年3月出書 【萬一對方沒有實行息爭的內容時,該怎麼辦?】 書名:法律庇護誰? 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甲乙兩邊就民國(下同)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,發生於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00巷口,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:ABC-000號之重型機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:YC-0000號之自小客車,於上開地址發生交通變亂,致甲方受有體傷,甲乙兩邊上開所有車輛均受有破壞翻譯 要件四:和解內容應載明息爭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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